鉴定人的义务
环猎调查网讯:鉴定人在享有权利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按时完成鉴定任务,作出鉴定结论,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鉴定要求出具鉴定书。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当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况,有碍于客观公正作出鉴定结论时,依法申请回避。回避的情况包括:(1)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2)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鉴定人担任过当事人的证人、诉讼代理人;(4)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情况。
4.依法按时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接受与鉴 属;定相关的提问
5.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鉴定材料,不得丢失、损毁或挪用。
6.保守案件秘密,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不收受贿赂,不吃请受礼,不循私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负法律责任,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五条 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2001年11月16日)
第八条 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
(二)鉴定人的近声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④《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二)依法主动回避;
(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依法按时出庭;
(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 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固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