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环猎调查网讯: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但同时,由于受到送检材料、技术能力、设备条件、主客观条件方面的限制,其科学性、准确性可能受到影响,甚至可能存在虚假性。因此,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审查鉴定结论,查明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
1.审查鉴定人是否合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专门问题的鉴定,凡是要求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必须由相应的法定鉴定机构进行。其他专业鉴定部门无权鉴定;只有在法定鉴定机构不存在或该机构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有关专门性问题时,才能由法院委托其他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
2.应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送鉴材料是鉴定的前提和对象,也是鉴定结论形成的基础。如果送鉴材料不充分,则难以作出鉴定结论,或只能得出不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送鉴材料不真实,则只能得到错误的鉴定结论。
3.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解决专门性问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具体可以从鉴定人所从事的专业教育,从事鉴定的年限、专长、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称和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
4.应审查鉴定结论的论据是否科学、充分,推论是否合理,论据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鉴定结论是以一定的科学成果为依据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注意审查目前的科技领域是否创造了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科技成果,这种科技成果的稳定性和实用性如何,以及依据现有的论据能否必然推导出现在的结论,防止将自相矛盾的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由于鉴定结论涉及不同领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法官仅就其本身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因此需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对照分析和比较,作出正确判断。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圜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鏊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复函》(1991年8月1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民监字(91)第65号《关于藏海仙与黄士明离婚申诉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红细胞系统的亲子鉴定结论作为唯一根据。否认黄士明是黄风坡的亲生父亲,不符合我院法研复(1987)20号批复精神。因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意见。
此复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_的若干问题的规定》(1995年4月2日)
59.在技术合同纠纷诉讼中,对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进行鉴定,应当以合同约定转让方、开发方或服务方提供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服务内容为鉴定对象,从原理、设计、工艺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等方面,按照合同约定的检测方式和验收标准。审查其是否能够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
60.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未约定验收标准,又没有国家标准、专业技术标准而无法进行鉴定的。可组织专家对有关技术合同涉及的技术是否合乎本行业实用的一般要求作出评价结论。
61.当事人在技术合同中没有约定检测方式或验收标准,事后又迭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采用本行业规定的、常用的或合乎实用的检测方式和验收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专家评议或验收鉴定。对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明确、技术成果并不复杂的,可采取当事人现场演示、操作、制作等方式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
63.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鉴定的,或者已经生产实践证明是成熟可靠的技术成果,合同当事人又对该项技术成果的评价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经过审查。除有相反的证据能够足以否定鉴定结论的情形外,不再对该项技术成果作重复鉴定。
64.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不能以专利证书代替技术鉴定结论。
65.对技术成果进行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执行,鉴定部门应注意全面了解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并询问双方当事人,不能把个别专家对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作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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