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的审查判断
环猎调查网讯:勘验笔录虽然是由人民法院和相关的技术人员获取的,但在庭审时,还是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查,向诉讼参与人出示并经当事人质证,只有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时,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CdLdoRmDgjN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
首先,审判人员要审查勘验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主要注意以下内容:(1)制作主体是否有行使勘验的权力;(2)涉及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是否指派或聘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3)勘验时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通知当事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4)勘验人员、被邀请的参加人员、当事人是否在勘验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其次,要审查现场有无变动、是否已遭到破坏,物品、痕迹是否被破坏或伪造。保护现场对解决争议有重要的作用,现场被破坏既可能是人为的原因,也可能是自然的原因,应当认真审查这些变动和破坏的情况是否准确的记入勘验笔录,从而判断其真实可靠的程度。
再次,应当审查认定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场的重要情况有无漏记,笔录中所记载的物品、痕迹是否同从现场收集到的其他物证相吻合。
最后,审查认定勘验人员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一般而言工作踏实、技术精湛的制作人员所完成的勘验笔录,其客观性、可靠性较强,在证据上具有令人折服的证据力。
审查勘验笔录要联系案件的其他证据互相对照,如果发现矛盾,应进一步调查,‘进行复检以便排除矛盾,弄清事实真相。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劫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六十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