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的内容
环猎调查网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中对勘验笔录的内容作了相应的规定: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制人姓名、身份等内容。除此之外,实践中还应当注意:
1.笔录记载的顺序应当与现场勘验的实际顺序一致,以避免记载出现紊乱,重复或遗漏。
2.笔录记载的内容必须保持客观真实,对勘验当时的情况要如实记载,不扩大、不缩小、不走样,不能掺杂勘验人员任何主观推测和分析判断的内容。
3.笔录文字用语必须确切肯定,不能模棱两可,切忌用“大概”、“可能”、“较高”、“较远”等不确定的词语。
4.笔录应当当场制作定稿,不能事后追忆。一经有关人员特别是到场的见证人签字就不能改动。如果发现笔录中有错误或遗漏之处,可另行制作更正或补充笔录。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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