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笔录的证据力
环猎调查网讯:勘验笔录是人民法院的法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民事案件中发生争议的现场、现场遗留物和痕迹进行勘查、检测所作的记录。g6ir7Jcx8Hj环猎法律国际调查服务机构(
作为法定证据的勘验笔录是在法官的主持参与下,由技术人员参加的依照法定程序对发生争议的现场等进行直观的观察、测验,然后根据看到的和测验的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记录,不需要也不能够添加任何主观因素。其主要特征是能够直接真实的反映民事纠纷发生时,现场的有关事实,不需要任何推理分析。
勘验笔录是对现场原始状态进行移植、固定和保全,因此,勘验笔录的证据力相对比较客观,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勘验笔录毕竟是由人记载的,由于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可能会产生遗漏和误记的现象,有时也会掺杂有反映人主观上对事物认识的内容,另外,勘验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和采用的工作方法是否科学都会影响笔录的质量,导致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的情况。这些都是审判人员在审查勘验笔录的证明力时应当注意的。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劫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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