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环猎调查网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明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对视听资料的应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视听资料应该当庭播放或输出,允许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辩论,书记员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作好笔录。
2.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除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辩驳外,法官可以让当事人进行论证和质证,对其中技术性强的,法官认为需交由法定的鉴定部门或委托有关的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的,当交由专业人员进行鉴定。3.视听资料的载体一般除人为因素进行破坏极为容易外,也可能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遭到破坏,从而使载体中的内容被消灭或部分毁灭,因此应当注意保存。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对民事案件的证明起了很大的作用,视听资料最能真实地反映事实真相,从而保证司法机关能够客观、真实地查明案件真实。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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