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审查判断
环猎调查网讯:书证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于书证的价值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司法实践情况十分复杂,一份书证是否真实,要作出准确判断不是很容易的事,经常需要反复调查,认真进行审查判断。书证的审查判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审查判断书证的制作过程。对于公文书可以向制作单位核对,并弄清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对于私文书应了解制作人员的情况和制作过程。在法庭出示书证后,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
2.审查判断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审查书证的内容,明确其是何含义,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反映,有无欺诈、胁迫等,对于确定书证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十分重要。
3.审查判断书证要注意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各种公文书具有比私文书更强的证据力;经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书证,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的原件的证明力大于复印件。如果书证是复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书证的合法性的判断。应当着重审查书证制作者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即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或法定条件,收集的过程是否合法。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