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证
环猎调查网讯:所谓声明书证是一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需要使用对方所持有的文书证据,或使用第三方所持有的文书,申请法院命令对方或第三方提出。凡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持有与证据的提出有关的重要书证时,法院根据申请,应以决定的形式指令持有书证的人提出该证据。
当事人申请应表明以下内容:(1)列明申请文书的名称,以便对方或第三方得知应提供何种文书;(2)所申请提出的文书要证明的事实,以便法院调查裁量是否重要;(3)文书的内容,当事人只须举其与应证事实有关的部分即可,不必要对细节一一陈述;(4)文书为对方所持有的事由,事由只须主张该文书证据现被他人所持有的原因,并说明其主张的根据;(5)当事人自行收集的合理困难等。法院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该文书对于待证事实是否重要,如果认为对待证事实很重要,并有提出义务的,应命令该书证的持有人提出该文书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该证据;如果法官经审查认为该书对于待证事实并不重要,法官可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对于声明书证,日本《民事诉讼法》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中作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法律则缺少相关的具体规定。在民事诉讼实践中,若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手中,并且持有人不愿向当事人提供的,即属于当事人收集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形,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时,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不得拒绝。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棱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二百六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迭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豳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3.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帝J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