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书的证据力
环猎调查网讯:公文书是国家职能部门和单位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依职权作出的,它的书写一般是由法定的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作成的,所以具有特别的证据效力。如无其他反证,应推定为真实,法院判断其证据力时,应受此项推定的拘束,不得进行自由心证。如果对公文书的真伪有疑问,对方当事人应当提出反证证明,、在尚未出现反证以前,仍有完全的形式证据力,法院认为公文书真伪可疑的,可以请求作成机关或公务员陈述真伪。
公文书的证据力,凡属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写明的事项,直至提起伪证之诉时为止应视为真实,除非有证据得出相反的结论或法律另有规定。当两份公文书在内容上相互抵触时,后来制作的公文书一般优先于先前制作的公文书。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的复印件、或文书的摘要,一般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情形,除非另有反证证明外,推定为真实的公文书的复印件、摘要:(1)由被合理地视为掌管该公文书的人或机构盖章;(2)由被合理地视为掌管该文书的人或机构认证。
我国只在民事证据理论界对公文书和私文书进行分类,民事诉讼立法上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公文书以当然的证明力,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则才第一次对公文书及其证明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③《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1994年3月2日)
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l.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上述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此外,国务院已在六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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