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形式上的证据力
环猎调查网讯:书证形式上的证据力指书证能被确认为是文书的制作者对文书所记载的内容的真实表示,这种现象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文书成立的真实。作为书证的文书,必须是文书制作者真正的思想表现,即具有形式证据力的文书,才可以进一步探究制作者的思想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及有何种关联。民事诉讼法上的所谓真实与否,是指是否和举证人主张的一样,文书是特定人所制,如果一份文书的制作者是何人都不能得到证明时,文书就当然不具备形式上的证明力,但它与刑法上的伪造文书的观点并不一致,即便是伪造的文书,如果被认定为是伪造人制作的而作为证据时,也属于真实成立的书证,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
形式上的证据力的认定,或多或少都存在推定。如,根据文书的形式及内容认定为公文书时,则推定为真实成立。所以对认定有异议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提供反证。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向有关机关核实。反之,私文书则必须由举证人一方对其加以证明。但该文书中如有署名或盖章,本人或代理人又能对其加以证明时,或该文书已被公证机关公证过,或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产生怀疑时,则该文书被推定为整体真实。因此,对方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则必须提出该文书并非本人意思表示的反证。为证明文书的真实与否,可以使用人证,也可以根据其他文书上的笔迹或印章进行核对认定。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77.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78.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二十八、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④《司法部关于我国公证制度和公证书效力的复函》(1994年3月2日)
二、公证书依法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
1.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同一事项,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的,以公证书为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公证书一旦出具,即具有上述法律所确认的效力。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
2.强制执行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因此,当事人可以不经诉讼,持公证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债权文书的当事人强制执行。
3.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此外,国务院已在六个行政法规中规定某些重要的民事、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