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审查判断
环猎调查网讯:物证同言词证据相比,虽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是,由于它是一种不会说话的证据,容易被人们冒名顶替,特别是相似物、类似物,更易于被更换。另外,物证作为证明手段和证明方法,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还要由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中加以确定和认证。一般而言,物证的审查判断至少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物证的来源如何是决定其是否具备证据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物证的来源上进行审查,即对物证分别是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由何人提供或收集,使用何种调查措施所查获,以此来认定物证在来源上是否合法。
2.认真仔细地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或环 境的影响,常常阻碍物证本身所固定的外部特征、形状、品质、状态等客观属性的映现程度,从而影响其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因此,在审查认定物证的证据效力时应注意:(1)要查明待证事实物证的本质特征或内在属性在定案时是否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以及是否达到了足以影响其证明力的程度。(2)要查明物证是否原物。一般而言,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3)要确认物证是否被伪造。凡伪造的物证除了影响物证的证据能力,同时将导致该物证客观真实性的丧失。物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可分为直接的方式和间接的方式,在间接方式下,物证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相互印证,才可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单一的物证不能起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必须包括与其他物证在内的证据综合证明,互为依存条件,互为证明关系,才能体现某一物证的证明力。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4.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应经对方辨认,互相质证。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证据,当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开出示,但可以适当提示。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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