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的证据力
环猎调查网讯:物证与其他证据种类相比较为直观,也更容易把握,同言词证据相比它更客观,真实性更大。言词证据是证人根据自身对物的感知、认识、记忆、描述待征事实,物证则是以客观存在的实体物来证明有关的事实,不依赖于人的主观认识而存在。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内在属性和存在状况来证明待征事实,凡是有一定固定形状的物证都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来发挥证明作用。没有一定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征、属性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存在的关联性而发挥作用。实际中往往同一物体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或音像证据,关键看其以哪一类特征起证明作用。如证件,如果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持有者的身份,则被作为书证看待;如果其上有涂改的痕迹并被用于证明伪造文件的事实的存在,则被作为物证看待。
物证的证据力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物证本身是实体的客观存在,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不受人的意志影响的关系。即使有人故意改变物证的有关特征,但随时会产生新的特征证明有故意伪造的事实存在。形成物证的实体物,本身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特征产生后也能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采用适当方法可以使有证明作用的特征得以固定和保全。因此,物证具有说服力很强的的证明力。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六、对单一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5.书证是否系原件,物证是否系原物;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合。
二十七、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七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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