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环猎私有侦探网讯:证人出庭作证,必然要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要对其合法权益加以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
1.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权。证人因出庭作证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申请其出庭作证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审理终结后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
2.人格尊严受保护权。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出庭作证是证人在诉讼法律上的一项义务,为保护证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如实作证权。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我国法律未规定证人的拒证权。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妨害证人行使如实作证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妨害行为主要包括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
4.受司法保护权。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护自己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证人进行侮辱、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证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八十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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