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辅助人的资格
环猎调查网讯: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是法律所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法院在许可当事人提供专家出庭以前,应当调查其资格,如果不具有资格,法庭将不能允许其出庭。一般而言,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有关知识领域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我国现行法律未就专家的范围制定特定的标准,而是将决定权赋予了法官。一般要求其职业上合格或者有经验就足够了。法官关注的往往是实际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取得这些知识的方式。
专家一般指的是法律以外的专家,专家辅助人的职责在于为法官提供必要的检验结论、准确的科学标准。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具有专门性、独立性、中立性,并不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要尊重科学和自然规律以及经验法则等。他们除了对专门性的问题发表自己的专业意见以外,在诉讼过程中无权对其他的案件事实认定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略)
②《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目)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谈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级或者函审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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