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证人回忆
环猎调查网讯:证人向法院陈述的事实是对往事的一种回忆,时间的流逝对证人回忆能力的影响要求诉讼必须采取一定的针对措施,以求最大可能发现案件真相。此外,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法庭的特定气氛可能会使他们暂时忘记某些事项,况且,一些证言中涉及到难以记忆的日期、数字、车牌号码等事项。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帮助证人回忆。
诉讼中常常使用的手段就是提出诱导性问题,甚至明知为虚假的一项过去的陈述,均可以作为激发记忆来使用,此外,记录某些事项的书面材料也可以用来提醒证人。
采用书面材料的形式来唤醒证人的记忆力,所使用的文件仅仅是一个诱发器的作用,并非不存在促发证人产生想像力而不是记忆力的危险。对这类文书,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一般没有什么限制,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则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第一、该文件是在事件发生时或发生后不久制作的,是在证人能够记忆这件事的情况下作成的;第二,该文书是证人制作的或者尽管不是证人制作的,但经其核实过的;第三、对方律师有权审查该文书并就该文书的有关内容对证人进行反询问。国外这些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可以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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