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陈述证言的要求
环猎调查网讯:人证与其他证据形式的最大的区别就是,它是经过提供证据的人的头脑“加工”过的事实,在这些过程中,必然要受到人的外在条件的影响。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认识过程,经历感知事实、记忆和陈述三个阶段。证人通过感知器官等感知手段接受待证事实,被感知的信息是证人通过作为认识活动主体的证人受待证事实刺激的记录,但并不是对待证事实的原封不动的拷贝,而是包含了证人对有关信息的理解。通过大脑记录这种感知的过程和结果,由于随着时间的流逝,人的记忆将逐渐消失,因此,应尽快的让证人提供证言,通过证人回忆再现这种记忆并表述出来。表述阶段是一个外化的过程,这就决定它是诉讼活动中最为重要的阶段。这种陈述要求只能是一种如实的、客观的陈述,而不能妄加猜测或者评论。为保障证人陈述的客观性,证人出庭作证,不能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词,应当以言词形式对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的陈述。
除了常人作证外,在证人当中还存在聋哑人这样的特性证人,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他们不能象常人那样通过言词形式作证,法院应给以特别关照,从而较好的保护证人的权利。因此,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如果其有书写能力的,可以书面形式代替言词形式来作证;不能书写的,应在翻译人员的帮助下以手势表达。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似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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