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能出庭的作证方式
环猎调查网讯:证人因特殊情形,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作证方式有三种:
1.以书面形式作证。书面形式是最为常见也最为简便的作证方式。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可以提交其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言,也可以以他人的记录的证言笔录的形式作证。其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如果证言是人民法院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2.以视听资料的形式作证。视听资料与书面证言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它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证人作证的环境,能够更好地保证证言的可信性。
3.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证人作证的形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就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这种作证方式具有更大的优越性,由于具有强大的交互性,即时性和综合反映性,从而使质证能够得以在法庭和庭外展开,便于法庭正确审核和判断证据。同时使证人更少受到影响,从而更大程度地保证证言的可信度。此外,由于证人可以在其住所或工作场所接受询问,进一步减少作证给证人带来的不便,也更大程度地减少证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可能性。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已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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