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形
环猎调查网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年迈体弱或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之所以规定特殊岗位的人员可以不出庭的是保证这些人员能够正常履行其职务。这里所说的特殊岗位既包括国家机构中的一些重要岗位,也包括不属于国家机构但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所谓确实无法离开,是指这些岗位的人员出庭作证,可能影响国家机构的正常工作或者对社会公益造成消极的影响。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这里的路途特别遥远与交通不便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证人距离开庭地点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并促成其出庭具有合理的不可行的情况下,证人可以不出庭。
4.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据的原因无法出庭的。不可抗力原因是指证人本身不能抗拒的一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如,洪水、地震、火灾、战争等自然原因或政治原因。
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这是一项兜底条款,如当事人身患严重疾病,因重要公务而远出,不能对证人进行通知而导致证人不能到庭等。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
25.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书面证言应当当庭宣读。当事人自己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当事人宣读后提交法庭,对方当事人可以质询;人民法院调查取得的证人证言,由书记员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以质询。
③《最高人民_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
二十九、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