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为出庭作证
环猎调查网讯: 证人以出庭作证陈述证言为原则,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也可视为出庭作证。证人在法庭审判时出庭作证,是直接言词原则和反对传闻证据规则的共同要求,其目的是对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性的各种因素进行审查,保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对庭前证据交换中的作证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庭前证据交换程序虽然属于正式开庭审理程序之前的准备程序,但该程序中所从事的诉讼活动也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为,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时所进行的,并且有关过程被以庭审笔录的形式记载下来,并经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属于一种有效的诉讼证据。因此,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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