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的出庭义务
环猎调查网讯:证人是除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诉讼参与人,由于案件本身所决定,证人具有不可选择性和不可替性的特点。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盼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查明。证人不出庭作证,不仅妨碍诉讼的公开原则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实际贯彻和落实,而且法官和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也无法判断。
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十分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且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中确立了直接言词原则,即审判程序应当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只有诉讼主体在法庭上以口头方式陈述的案件事实,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著名的传闻证据规则,即未在法庭上作出的证人证言属于传闻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明确规定了证人以亲自出庭作证陈述证言为原则。无论是直接言词原则,还是排除传闻规则,其适用的直接结果都是要求证人必须出庭。各国通常都对无正当理由且未经法庭允许而拒绝出庭作证的行为作有处罚性规定。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证人出庭和作证的严肃性。
我国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同时规定证人不出庭的可以由证人宣读证言,但未就证人违反出庭义务作出惩罚性规定,可见我国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不全面的。
依据指引: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二十九、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目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出有因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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