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的承认
环猎调查网讯:诉讼外的承认是在诉讼程序以外,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己的事实的承认。大陆法系国家把当事人承认分为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英美法系对这种分类称为正式承认和非正式承认。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诉讼外的承认可采取诉讼中能采纳的证据方法予以证明,但立法上并未规定诉讼外的承认在诉讼上的证据力。依法国的学理,应归由法官自由裁量。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在诉讼外所作的自认可由文书或其他方式予以证实,如果该自认涉及到某一不能以证人证言加以证明的情形时,则此种自认不能以证人证言加以证实。但德国证据法并不认可法庭外的自认。我国台湾地区认为,诉讼外的自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正式确认的自认,不能在诉讼证明上自动发生效力,但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由法官据情酌定,并且当一方当事人将他方当事人在诉讼外的承认提供给法院,在审判上这种承认又为他方当事人所确认,那么此时作为诉讼外的自认便取得了诉讼上承认的属性。
我国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认为,诉讼外的自认仅为证据的一种,并无诉讼上自认的效力。该项自认即便与他方主张的事实相符,也仅可以作为法院依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资料,亦即其证据力如何应由法官予以判断,他方不得援用此项自认为证据,并非因此项自认而无庸举证。在其他诉讼事件中所作出的诉讼上的自认,在本诉讼事件中应作为诉讼外的自认,即其他在诉讼外凡以书面或言词承认了他方主张的事实的,仍然如此。由此可见,各国或地区一般都拒绝使诉讼外的自认直接产生证明效力,对有关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并不产生免除的效果,而通常作为一种信息资料的来源,由法官酌情考虑。
我国对当事人诉讼外的自认未作相关规定,一般认为,诉讼外的自认不具当事人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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