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叫罪刑法定主义,简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现代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犯罪法定化,即对犯罪的概念、犯罪的种类、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二是刑罚法定化,即用以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的种类、。各个刑种的适用规则、各种具体犯罪可以适用的刑种和刑度、如何裁量刑罚、哪些情节能够对量刑产生何种影响等也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根据这一原则,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不得以类推等形式法外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所在,其表明定罪处刑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凡是刑法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
行为,无论其危害有多大,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2.严格依法定罪处刑。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要求即使对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只能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刑,刑法规定是何种罪,就定何种罪;刑法规定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而不能抛开刑法的规定任意定罪处刑。
3.不得以事后法对以前的行为定罪处刑,即行为当时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的,即使后来出台的法律将该行为犯罪化了,也不能以后出台的法律为依据对行为人定罪处刑。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 通知》(1997年9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就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此前发生的适 用类推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lO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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