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刑法处刑轻重的认定
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 犯罪如何适用刑法
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 修订后的刑法施行前的行为适用刑法的问题,按 照从旧兼从轻原则解决;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但是,犯罪是一种很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可能开始于修订的刑法 开始施行前而终止于修订的刑法开始施行以后,对此种情况该如何适用刑法,也就产生了分歧。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分别;种情 况处理:
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 订刑法一并追诉。因为继续犯是行为始终在继续, 既然已经继续到修订刑法开始施行以后,就应认 为是发生在修订刑法开始施行后的行为,理应直 接适用修订后的刑法。
2.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lO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无论罪名、 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是否有变化,都应当 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 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3.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数 罪,无论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是否有变化,也都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 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 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
第八十九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 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 罪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 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 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
你院川检发研(1998)10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 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 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 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 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r7年10月1日 以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 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 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 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 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 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 订刑法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 :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lO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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