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领域的范围
我国领域的范围
按照国际法公认的原则,领域是指一个国家主权所及的范围或者区域。根据这一标准,我国的领域,应当指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我国的领土,即我国国境之内的所有区域。 ‘这是我国领域最主要的部分,其又可分为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陆,即我国的陆地领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领陆包括我国大陆及一切属于我国的岛屿;领水,即我国的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我国境内的江、河、湖泊、内海及我国与他国界河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领空,即我国领陆和领水的上部空间,但只及于高度约为100-110公里的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
2.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按照国际惯例,在悬挂某国国旗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之内,国旗国享有主权,因此一个国家的船舶或者航空器通常被称之为该国的"浮动领土",而被纳入该国领域的范围。据此,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应当注意,此处的船舶和航空器没有性质和状态的限制,即只要属于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不管军用还是民用,也不论航行还是停。泊于公海、外国港口或机场,其内部均属于我国的领域。
3.我国的驻外使领馆。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派遣国在其驻外使领馆之内享有一定的主权。从此意义上讲,我国的驻外使领馆也应视为我国领域的一部分。
凡在上述范围内发生的犯罪,都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原则上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依据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城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圆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 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 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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