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国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能否再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该原则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i
1.现行刑法实施以前的行为,系指发生在 。1949年10月1日至199r7年9月30日期间的行为。如果是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开始施行以后的行为,应直接适用现行刑法。 .
2.发生在上述期间内的行为还必须是未经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如果已经依照当时的法律作出生效判决的,继续有效,不能适用该原则。
3.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行为,分别不同慨处理:(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从旧,即按照当时的法律作无罪处理。(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从轻,即适用现行刑法作无罪处理。(3)行为当时的法律和现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现行刑法在追诉时效之内的,如果新旧法律处刑轻重相同,适用当时的法律,但如果现行刑法处刑较轻,则适用现行刑法。
依据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卯年9月25日)
第一条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 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渚律。
o《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军事检察院:
根据修订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lO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果当时的法律(包括1979年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法律的决定、补充规定,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下同)、司法解释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侦查的.撤销案件;审查起诉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已经起诉的,建议人民法院退回案件,予以撤销;已经抗诉的,撤回抗诉。
二、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也认为是犯罪的,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2.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根据从轻的原则,确定适用当时的法律或者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r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23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 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 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第二条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
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r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 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手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 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1998年12月2日)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8)lO号《关于对连续犯罪、继 续犯罪如何具体适用刑法第十二条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开始于199r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r7年lO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卯年10月1目
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
一、对于开始于199r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并进行追诉。
二、对于开始于199r7年9月30日以前。连续到199r7年10月1日以后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r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同种类数罪,其中罪二占、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 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 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井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 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 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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