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化,其实质是刑法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既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也不对任何人搞歧视。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刑法平等地惩罚每一个犯罪分子,即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功绩如何,都应依法定罪处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刑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即不论犯罪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贫富如何,都应受到刑法平等地保护,不能因为被害人的地位高对行为人就定罪甚至重判,被害人是普通公民就不定罪或者轻判。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定罪平等,即在决定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的问题上,只能以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该定罪就定罪,该定何罪就定何罪,而不能因人而异,地位高、功劳大的不定罪或者定轻罪;普通公民就定罪或者定重罪。
2.量刑平等,即在肯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决定对其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度如何以及是否缓刑时,也应一视同仁,不能出现同样的罪行因为被告人的身份、地位等不同,量刑结果差异很大的情况。
3.行刑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对所有的受刑人应当平等地对待。一方面,罪行相同,所判 刑种、刑度相同的罪犯,在生活待遇、安排劳动 等方面应基本相同,不允许任何人有特权;另一 方面,在决定是否减刑、假释的问题上要以法律 的规定和受刑人的表现为依据,不能因人而异。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r7年3月14日修订)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