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对外国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能否再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以及外国人在我
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都可能因为
同时触犯所在国的刑法,而被外国的司法机关定
罪判刑。而根据我国刑法,戒国司法机关对此也
享有刑事管辖权。因此对这类外国已经判决的刑
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再行审
判。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我国公民和外国人
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
定我国也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如果本来就不属于
我国刑法管辖范围内的罪行,肯定不能适用我国
刑法。
2.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独立权,
外国的刑事判决对我国司法机关不具有约束力。
对同一犯罪行为,即使外国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判
决甚至行为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我国司法机
关仍然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再行审判。
3.对虽经外国审判,但行为人并未受刑罚处
罚的,依照我国刑法该如何处刑就如何处刑。
4.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从人道主
义出发,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此处的"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既包括在外国
实际执行了所判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被
判处缓刑而实际并未执行的。 、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
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
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
除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
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6月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请国
内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如何办理的请示》 (鲁公明发
[1996]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
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因此。
对姚维晔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
于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
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乌克兰提供刑
事司法协助,我司法机关可以请求乌克兰将证人证言、
鉴定结果、被告人供述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移交
我国,然后,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有关管辖的规定办理.
并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
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根据乌克兰
移交的证据材料,认为不需要继续侦查,可以结案的.
可直接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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