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刑法对国际犯罪的 效力。根据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在国家主权范围 内对国际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既是主权国家的 权力,也是其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 ,
适用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
1.行为人所犯罪行属于国际犯罪。这是适用普遍管辖权的前提。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危害国 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并由国际社会以国际条约的形式明文加以禁止且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如劫持航空器罪、战争罪、海盗罪等。
2.所犯国际犯罪须由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所规定。如果是我国尚未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我国不能行使刑事管辖权。
3.对该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在我国所承担条 约义务的范围内。我国对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个别条款可能持保留意见。这些条款所涉及 的国际犯罪就不在我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对其就不能行使普遍管辖权,适用我国刑 法。 . j
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不论行为人是 否本国人,也不论行为发生地何在以及侵犯了哪 国的利益,我国司法机关都享有普遍管辖权,一 旦犯罪嫌疑人进入我国境内,除依法实行引渡的 以外,均可适用我国刑法。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重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固缔蛄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 民共和囡缔结或者参加的圈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 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6月23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附:
几个公约的有关条款 .。
一、《关于防止和惩处侵謇应受圈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
第三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因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本国不依第八条规定将该犯引渡至本条第一 款所指明的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定其管辖权。"
第七条:
"缔约国于嫌疑犯在其领土内时,如不予以引渡,则应毫无例外,并不得不当稽延,将案件交付主管当局,以便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起刑事诉讼。"
二、《海牙公约》
第四条第二款: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 权。"
第七条:
"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 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 定。"
三、《蒙特利尔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
"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 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第一款(甲)、 (乙)和(丙)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
第七条与《海牙公约》第七条相同。。
四、《核材料实体保护公约》
第八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被控犯人 在该国领土内未按第十一条规定将其引渡给第一款所述任何国家时,对这些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五、《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
第五条第二款:
"每一缔约国于嫌疑犯在本国领土内,而不将该嫌疑 犯引渡至本条第一款所指国家时,也应采取必要措施. 对第一条所称的罪行确立其管辖权。" ‘
第八条第一款:
"领土内发现嫌疑犯的缔约国,如不将该人引渡。应毫无例外地而且不论罪行是否在其领土内发生,通过该 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案件送交该国主管机关,以便提起公诉。此等机关应按该国法律处理任何普通严重罪行案件的方式作出判决。"
3《国务院关于提请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
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
的规定>的议案》(1987年6月6日)(略)
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都可能因为同时触犯所在国的刑法,而被外国的司法机关定罪判刑。而根据我国刑法,戒国司法机关对此也享有刑事管辖权。因此对这类外国已经判决的刑事案件,我国司法机关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再行审判。适用这一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我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所犯罪行,必须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我国也享有刑事管辖权的。如果本来就不属于我国刑法管辖范围内的罪行,肯定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2.我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独立权,外国的刑事判决对我国司法机关不具有约束力。对同一犯罪行为,即使外国司法机关已经作出判决甚至行为人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我国司法机关仍然可以根据我国刑法再行审判。
3.对虽经外国审判,但行为人并未受刑罚处罚的,依照我国刑法该如何处刑就如何处刑。
4.对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从人道主义出发,我国刑法规定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此处的"已经受过刑罚处罚",既包括在外国实际执行了所判刑罚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包括被判处缓刑而实际并未执行的。
依据指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公安部关于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经外国审判后回国如何依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6年6月6日)
山东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申请国内司法机关重新审理应如何办理的请示》 (鲁公明发[1996]8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因此.对姚维晔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鉴于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我国可以请求乌克兰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我司法机关可以请求乌克兰将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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