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修订刑法生效后对此前发生的 该适用类推的案件如何处理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第79条规定有类推制度,但是199r7年修订刑法在确立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废除了类推。那么,在修订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后,对于发生于此前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能否再用类推定罪?如不能类推定罪又该如何处理?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该问题应分别不同情形处理:
1.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开始施行以后,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而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再适用类推追究刑事责任。这既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也是由从旧兼从轻原则决定的。
2.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开始施行以后。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第12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3.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开始施行以后,对于发生于此前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各级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9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类推案件。
4.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但在199r7年10月1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 ¨H JR J●核准的类推案件,如果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前述第一点,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如果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按照前述第二点,按修订后刑法第12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不再核准类推案件的通知》(1997年9月22日)
一、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一律不再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向我院报送类推案件。
二、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报送但在10月1日前尚未核准的类推案件,应当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一律不得定罪判刑;对于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修订后的刑法也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如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适用修订后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三、1997年10月1日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199r7年9月30日以前,按照修订前的刑法需要类推定罪的案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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