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生效后认定自首如何适用法律
修订刑法生效后认定 立功如何适用法律
我国刑法修订前没有专门规定立功制度,只是在规定对自首犯的处罚时提到"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出处罚"。修订后刑法第68条正式将立功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加以确立。
修订刑法生效后,认定立功在适用法律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r7年10月1日以前判决已经确定的犯罪分子,无论1997年10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有上述立功表现的,原判决继续有效,均不能适用修订后刑法第68条,认定为立功。
2·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r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后判决尚未确定的,无论犯罪分子在199r7年10月1日以前还是以后有上述立功表现,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均应适用修订刑法第 68条,认定为立功。
3·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后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有上述立功表现,直接适用修订刑法 第68条,认定为立功。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勘年3月.14日修
订)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 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r7年9月25日)
第五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适用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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