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生效后是否构成累 犯如何适用法律
修订刑法生效后认定自首如何适用法律
修订后刑法对自首的规定,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增加了特别自首的规定,即刑法第67条第2 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二是对自首犯处 罚从宽的幅度较修订前刑法大。由于这一变化,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后,对自首的认定 也面临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总体讲,应以刑法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1997年9月30日以前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如果1997年10月1日以后判决尚未确定的,以从轻的角度讲,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第67条第2款,以自首论。
4.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1997年10月1日以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直接适用修订刑法第67条第2款。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以自首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
第四条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