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生效后对此前实施的犯罪的 追诉时效是否延长如何适用法律
修订刑法生效后是否构成累 犯如何适用法律
刑法修订前后对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规定, I 最主要的变化,是把第二次犯罪距第一次犯罪刑 I 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时间范围,从3年之内延 I 长到了5年之内。由于这一变化,使得在修订刑} 法生效后,对同一案件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 I 前或者修订后的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其结论截卜 然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 I 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分别以下 I 三种情况处理:
1.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时间,以及 犯后罪的时间均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是否 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刑法第6l条的规定,即只有 前后罪均为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 并且后罪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3年之内所犯,才能成立累犯。
2.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时间,以及 犯后罪的时间均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是否 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后刑法第65条的规定,即后罪 是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5年之内所犯 也能成立累犯。
3.前罪的刑罚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 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 犯,适用修订后刑法第65条。具体讲,实施后罪 距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时间在5年之内, 都成立累犯。这种情况严格讲有违从旧兼从轻原 则,但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是这样规 定的,司法实践中得照此规定执行。
依据指引: l 中华人民共和圄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固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 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 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 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 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_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 期满之日起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甘)
第三条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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