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刑法生效后因特殊情况需提 前假释的如何适用法律
修订刑法生效后此前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的法律适用问题 。
修订前刑法未对假释的对象作禁止性规定,但修订后刑法第8l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累犯 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lO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此,修订刑法生效后,对上 列犯罪分子是否可以假释就涉及到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总的处理原则仍然是从旧兼从轻原 则,具体讲,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1997年9月3I)日以前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 1997年9月30日以前已经裁定假释的,继续维持 原裁定。
2.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无论从从旧还是从轻的角度讲,都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73 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3.1997年10月1日以后犯罪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 用修订刑法第8l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假释。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 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l,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问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年9月25日)
第八条19町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卯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假释 3.199r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r7年10月1日以后宣告假释,以及199r7年lO月1日以后犯罪并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均应当适用修订后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消假释。依据指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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