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
避险过当,是指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避险行为。实践中认定和处理避险过当,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避险过当是在进行紧急避险的过程中,由于不符合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转化而来的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因此,刑法明确规定,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2.成立避险过当的前提是行为具有避险性,即避险过当必须符合除限度条件之外的紧急避险的其他所有条件,如有危险存在且正在发生、符合不得已的要求、具有避险意图。如果其中任何一点不符合,避险过当都不可能成立,而只能按假想避险、避险不适时、偶然避险等处理。
3.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避险过当必须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即行为人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罪过、符合构成犯罪的其他要求等。否则,即使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不能按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
4.避险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其定罪应当结合行为人避险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及其对该结果的罪过形式加以认定。具体讲,造成他人死亡,对死亡结果有故意的(排除直接故意)定故意杀人罪;存在过失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5.避险过当虽然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明显不同于一般的犯罪,无论是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还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对而言都比较小。因此,刑法明确规定,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冒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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