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由于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因此,刑法对何种情形下能够进行紧急避险多了一个限制,即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且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紧急避险。适用该条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所谓不得已,简单而言是指当时情况下别无他路,紧急避险是惟一的选择,具体是指当某种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除了采用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紧急避险方法,再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能够排除或者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从而保护面临危险的合法利益。如船舶在海上遇到很大的风暴,附近又没有可以避风的地方,此时船长决定采取抛弃船上物资的方法进行避险就属于不得已的情况。反之,如果附近有可以避风的港口或海湾,而且也来得及驶入港口,就不属于不得已。船长就不能决定抛弃船上的货物进行所谓的避险,而应将船开进避风港。
其次,认定是否不得已,应当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一方面,从时间上讲,必须是看在当时情况下是否不得已,而不能以事前或者事后的情形来衡量;另一方面,是否不得已主要取决于行为人自身的认识,即在其本人看来是否不得已。如果其他人认为还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但行为人根据自身的认识能力认为别无他法,仍然应当认定为不得已;同时,是否有可能通过其他更合适的方法避免危险,也应当以行为人自身的能为来判断。如行为人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用更好的方法来排除危险,就不应采取紧急避险,反之,就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再次,如果行为人不是因为不得已,而是在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进行所谓避险的,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和客观上所造成的损害,分别不同情况处理:明知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故意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定相应的故意犯罪;虽不明知但确实该预见到还有其他方法的,定相关的过失犯罪;确实无法预见还有其他方法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I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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