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是以存在危险为前提的。因此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某种合法利益面临了现实的危险。实践中认定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所谓危险,是指足以使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紧急状态,如洪水已经严重威胁到人身和重大 财产的安全。一旦出现这种紧急状态,不及时进行紧急避险,合法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2.紧急避险所面临的危险可以来源于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具体包括:
(1)各种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导致的危险;
(2)非人为的动物侵袭带来的危险,如野兽、牲畜的追咬;
(3)人的疾病、生理需求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危险;
(4)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事故造成的危险。对上述任何一个方面的危险都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3.遭受危险的合法利益可以是国家、公共利益,也可以是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
4.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推测的。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现实的危险,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假想避险,应按刑法中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处理,行为人存在过失的,按过失犯罪处理,不存在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
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