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
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解决的是何时可以进行紧急避险的问题。刑法规定紧急避险只能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实施,因此,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危险正在发生。认定该条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损害合法利益的紧急状态已经出现且尚未结束的动态过程,其以危险出现为起点,以危险结束为终点。因此,正确认定"危险正在发生"的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危险的出现和结束。
2.危险已经出现,是指由于某一事实的发生,某种合法权益直接受到威胁或者已经受到损害,如不实施紧急避险,威胁必然变成现实的损害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害必将蔓延、扩大。可见,危险已经出现不等于损害结果已经出现,其包括损害正在出现和损害即将出现二种情况。
3.危险已经结束,是指足以损害合法利益的紧急状态已经消失或者被排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危险对合法权益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已无避险的必要。如大火已经将财物烧尽;
(2)危险已经自动消失,如台风已经结束、洪水已经消退;
(3)通过人为努力,危险已经被排除,如大火经消防人员施救而熄灭。
4.在危险尚未出现或者已经结束的情况下,实施所谓紧急避险的,属于避险不适时,前者叫事前避险,后者叫事后避险。对于避险不适时,如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按对事实认识错误处理,有过失的定过失犯罪,无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如不存在认识错误,则应按故意犯罪处理。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I-J~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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