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紧急避险主观条件,是行为人须具有避险意识,即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认定该条件,应当把握下列几方面:
1.具有避险意识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有避险认识,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某种合法利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且除了损害另一合法利益之外,没有其他方法能够保护面临危险的合法利益;二是具有避险目的,即行为人在避险认识的基础上,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面临危险的更大的合法权益。
2.行为人故意引起某种危险,然后借口紧急避险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相当于防卫挑拨,实际是利用紧急避险实施故意犯罪,因而应当按照相应的故意犯罪处理。
3.在对正在发生的危险缺乏认识的情况下,基于其他目的对某种合法利益进行损害,恰巧保护了正面l临危险的更大合法利益的,属于偶然避险。该种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危险正在发生,不可能具有保护更大合法利益的目的,因此,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而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其行为,定相应的故意犯罪。
4.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避免危险的行为,也因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而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如行为人为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捕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这种情况如构成犯罪,应按相关犯罪处理。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_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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