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
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没有限度的防卫。其也被称之为无限防卫、无过当防卫和特别防卫。
认定特殊正当防卫,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作为正当防卫的一种类型,特殊正当防卫也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即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且正在进行、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如果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就不可能成立特殊正当防卫。
2.特殊正当防卫的特殊之处有二:一是起因条件的范围较一般正当防卫小得多;二是没有限度条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存在防卫过当而负刑事责任的问题。
3.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实际存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里有三个限制:其一,限于暴力犯罪,违法行为和非暴力犯罪都被排斥在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之外;其二,暴力犯罪针
对的必须是人身安全,对于针对财产及其他利益实施的暴力犯罪,也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其三,暴力犯罪必须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在把握特殊正当防卫起因条件时,还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1)特殊正当防卫的起因并不仅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对于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劫持航空器罪、聚众劫狱罪等,同样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2)即使是上述列举的犯罪,如果是以非暴力方式实施EJ,如以麻醉方法抢劫,也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而只能进行一般正当防卫;
(3)上述"行凶",一般认为应当理解为故意重伤。
4.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没有量的限制,目的在于鼓励广大公民大胆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况下,防卫人就一定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在完全没有必要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情况下,同样不应当造成其伤亡,否则,就是滥用特殊防卫权。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冬身安蹬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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