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涉及的是针对什么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问题。防卫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其是以存在主动的进攻为前提的。因此,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所谓不法侵害,是指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非法损害。由此可见:(1)不法侵害的方式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2)不法侵害针对的对象可以是国家和集体,也可以是防卫者本人和其他个人;(3)不法侵害损害的权利通常是人身权利,同时也可以是财产和其他权利。
2.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是防卫人主观想象、推测的。如果实际上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防卫人误以为有不法侵害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而不是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刑法中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处理,即排除了故意犯罪,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如行为人存在过失,按相应的过失犯罪处理,如无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3.虽然不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对所有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属于紧急措施的性质,决定其针对的不法侵害应当具有较明显的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因此,对于不具有上述三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4.不法侵害应当来源于具正常辨识能力的自然人。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的侵袭,一般不能实施正当防卫,粗可以紧急避险;对非人为驱使的动物侵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但如果动物的侵害是受人的驱使,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刑事量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t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