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在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时必须具有防卫意图,即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防卫意图是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统一。因此,具有防卫意图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具有防卫认识,即明知某种合法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这是具有防卫意图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出于防卫目的,即防卫人在防卫认识的基础上,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这是防卫意图的关键和核心所在,也是决定正当防卫正义性的主观基础。
2.正当防卫保护的合法利益没有限制,防卫人既可以为保护本人的合法利益而进行防卫,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利益,还可以是为了保护国家或者公共利益。
3.下列几种情况因不具有防卫意图而不成其为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即行为人出于侵害对方的目的,故意挑逗、引诱对方实施不法行为,然后以所谓正当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这种情况其实是利用正当防卫权利实施的故意犯罪。
(2)互殴行为,即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是不法侵害者,都不具有防卫的意图,因而都不属于正当防卫。但应当注意,如果斗殴过程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加害,在被加害的一方则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因此时其已经变成了不法侵害的受害人。
(3)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所谓防卫,如行为人为防止自己盗窃、抢夺得到的财物被追回而实施的所谓防卫行为。此种情形因缺乏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而不成其为正当防卫。
(4)偶然防卫,即故意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碰巧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如甲在不知道乙正在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开枪杀乙,碰巧阻止了乙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甲因缺乏防1了{I{0可不可能有防卫意图,因而不属于正当防卫。
依据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自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J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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