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的并罚
附加刑的并罚
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只涉及到主刑与主刑,以及主刑与附加刑之间的并罚问题,而对数罪宣告的数个附加刑之间是否并罚、如何并罚,刑法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通过的《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肯定了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也应当并罚,具体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合并执行,即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如果所犯数罪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即既要执行罚金,又要执行没收财产;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
3.所判附加刑均为剥夺政治权利的,如其中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个剥夺政治权利都有期限时,应当合并执行,即执行数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相加后的总和刑期;数罪所判处的附加刑既有剥夺政治权利又有其他附加刑的,。适用并科原则,即剥夺政治权利和其他附加刑都要执行。
4.当数罪判处的附加刑中有驱逐出境时,在刑罚合并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在主刑或其他附加刑执行完毕后,方可执行驱逐出境。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订)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元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千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夷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J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J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I期间重新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问题的批复》I(1994年5月16日)
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按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荆丰一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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