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责任的免除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对于商标侵权行为,除少数行为外,一般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存在侵权行为(参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对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但不免除停止侵害等责任)。
销售者要免除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销售者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权商品;(2)销售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即通过正常商业渠道获得,而不是通过走私、从地下工厂等非法购买而获得;(3)销售者必须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
实践中的一个问题是,如果销售者能够满足前述三个条件,但是尚有部分侵权商品尚未售出,该销售者是否有权继续销售?由于商标法没有与专利法一样赋予权利人“许诺销售”的权利,所以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实际销售行为才构成侵权,销售者“许诺销售”本身不构成侵权,因此权利人无权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但是,这样理解就会造成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是侵权商品,却权利人却不能禁止,而只能在销售以后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况,显然违反了立法本意。所以,当销售者得知其尚未售出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后,就不能再予以销售。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56条的规定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2年1月9日发布) 第八条对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于该决定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参照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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