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一般地说,被侵权人的损失应当由其负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量的减少额和商品的单位利润,然后计算出应当赔偿的数额。但在实践中,由于某种商品市场需求等原因,往往也会出现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但被侵权人的商品销售量并没有减少,甚至还呈现上升趋势的情形,但这对权利人合法商品潜在销售市场毕竟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查明的侵权商品销售量和正牌商品利润来计算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
应当注意的是,在按照侵权商品销售量计算侵权所受到损失时,可以直接适用正牌商品的单位利润,而不必像计算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时必须首先适用侵权商品的单位利润。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