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根据民法通则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所有在被诉时尚在继续的民事侵权行为首先应当承担的责任。商标侵权行为也不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商标侵权行为人除了停止侵权以外,对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当然,由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象有形财产那样计算损失赔偿额。因此,(商标法》第56条专门规定了赔偿的范围以及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由于商标所有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对于复制、摹仿、翻译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3.民事制裁。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实际上,这种“制裁”的实质是一种行政处罚。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巍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上述形式。但不排除其他形式,例如,侵权人向商标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主席令公布)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害;(三)消除危险;(四)迫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清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偿道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见本书第370、365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21日发布)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时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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