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的被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在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实践中,一些被控侵权人或者被告的商品包装或者外观上含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形状或者图案,但其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商标侵权纠纷处理或者诉讼。对此问题,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提出明确意见,表明在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晚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权直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而无论行为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当然,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依据《专利法》第23条要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保护在先合法权利原则是商标法、专利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原姚也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是解决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舭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不仅体现在要根据在先合法权利撤销或者宣告与之冲突的在后权利无效,而且还体现在涉及侵犯在先权利的纠纷处理或者诉讼中,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权利的权利人的行为(但不是在后的权利)侵犯了在先权利,而不必考虑在后权利的存在。当然,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或者判决在后权利无效,也不宜在处理决定或者判决认为“在后权利侵犯在先权利”。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t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8日 国务院令修订发布)
第六十五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本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叔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本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在执行《商标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过程中,个别被查处对象以被查处的侵权商品外包装(内舍与他人公告在先的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图形)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为由,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致使此类商标案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理,使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行为。现就处理此类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和《专利法》的保护。这些权利的取得,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二、对于以外观设计专利权对抗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若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期,在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撤销或者宣布无效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商标法》,及时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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