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平行进口是指,商标注册人就同一商标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获得注册,商标注册人在一国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该商品进口到商标注册人获得注册的其他国家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如果首次投放市场是违法行为,则不仅该行为本身是侵权行为,其后的进口行为也构成侵权,谈不上平行进口。此外,如果出口国是商标注册人没有获得注册的国家,则不构成平行进口,该进口应当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平行进口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和各国生产成本的差异。地域性是指一国获得的商标权仅在本国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当然具有效力。如果在一国获得的商标权在全世界范围均有效,则依照“权利用尽原则”,应当允许平行进口。如果各国生产成本没有差异,全世界的价格相同,国际贸易没有利润,则平行进口的必要性也不存在。
实践中,对于商标的平行进口是否合法或者是否侵权的问题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曾经有案例判决认为商标的平行进口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指引:
1《上海利华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进口贸易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民事判决》(1999年11月3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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