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商标构成侵权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是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形式。被许可人按照许可合同使用商标的,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实践中,商标注册人为了商业上的考虑,往往对被许可人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使用的期限、使用数量甚至销售范围进行了限制。如果被许可人超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而使用,其有关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
对此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但是,这种行为由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根据《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属于侵权行为。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有争议且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理。当然,商标注册人也可以以违反许可合同为理由起诉被许可人。
实际上,前述情况下产生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被许可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人的选择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但被许可人不需承担双重责任。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12月29日发布)
十九、商标被许可人违反许可合同约定,超出被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使用期限或者商品数量的行为且构成商标侵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许可人的请求依法查处。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有争议且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中止案件处理,待合同争议解决后再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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