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仿冒已注册的驰名商标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仿冒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是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要承担不予注册和禁止使用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已经使用了这类商标,并已造成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列损害的,行为人要不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规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这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还增加了“或其主要部分”的用语,使驰名商标的保护更为充分。
认定此种侵权行为,必须有以下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该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的行为;二是将违法复制等的结果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三是造成误导公众,并且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后果。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仿冒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才构成侵权,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或者服务上仿冒不构成侵权。此外,如果在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仿冒驰名商标,则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直接按照《商标法》第50条第(二)项的规定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必证明其商标是驰名商标。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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