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
环猎证据调查机构:他人对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对于某些含有特定标志的注册商标,他人有权不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正当使用该标志。
根据《商标法》第lO条的规定,地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注册部分。根据《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果前述标志获得注册以后,按照《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规定,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这些标志必然视为假宫或者仿冒注册商标。但由于这些标志本身的特征,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在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上正当使用这些标志。例如,“景德镇”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以后,来自景德镇的生产者可以在其生产的瓷器上使用“景德镇”的标志。
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国务院令发布)
第四十九条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合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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